增强民企信心,需进一步明确其定义和定位

增强民企信心,需进一步明确其定义和定位

彻底脱轨 2025-03-04 科技报 22 次浏览 0个评论

记者 闫桂花

如何提升民企信心、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最新一期的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上,与会专家指出,继高层座谈会明确民营企业战略地位、释放对民企的长期支持信号之后,接下来还需要从理论和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定义和定位。

2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强调民营经济政策“不能变,也不会变”,并提出要扎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专家一致认为,这次会议非常重要和必要,将大大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继东指出,企业和经济的发展最终要涉及到制度、价值观层面的深层次影响因素。除了民营企业对未来发展空间的预期,社会舆论的支持和其他各界的认同也会对民营企业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华生教授补充道,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经常被并列提起,但这两个概念并不对称,国有企业讲的是所有制关系,民营企业则涉及经营方式,经济学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角度。

华生表示,从理论层面厘清这两个概念非常必要,届时民营经济在《公司法》和《宪法》中怎么定义,将关系到整个国家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科技实力的增强。

增强民企信心,需进一步明确其定义和定位

民营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通常被概括为“五六七八九”,即贡献了超过50%的税收、创造了60%的GDP、贡献70%的创新成果以及提供80%的城镇劳动就业、90%的企业数量占比。近年来,随着创新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因子,民营企业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研究院院长黄汉权介绍,2019年以来,新设民营企业在各类高新技术产业的占比都在九成以上,其中,高技术制造业民营企业占比达到90.2%,高技术服务业民营企业占比达到93.3%;“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民营企业占比达到93.4%,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中,民营企业占到94.6%。

目前,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已进入二审阶段。据新华社报道,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党中央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增加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规定,充实了法治保障相关内容,并强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强调,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定位问题还要“再深一点”,不仅要强调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素”。

他提到,在地方调研的时候发现,一些企业家“定心丸虽然吃了七八颗,但还有一些不太定神,” 关键在于对私有制问题的看法上。

“《共产党宣言》的原话是‘消灭现代的资产阶级的私有制’,这个讲得很清楚的,不是‘现代的人民的私有制’,这两个是风马牛不相及。为什么要把现代的人民私有制和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混为一谈呢?”常修泽说。

而且,“它(《共产党宣言》)指的是未来多少年后的‘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讲的是一种设想,不是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更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常修泽建议,对于恶意宣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要消灭私有制的做法,可以明确立法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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